|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5378号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余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集体1号。
委托代理人李李,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院路15号。
被告王乙程,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乐阳村1组。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浩,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宝南街天宝园五里一区1楼5单元309号。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 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以其已经注册了涉案域名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 O O 六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吴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