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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乙程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
    作者:北京市第… 文章来源:转载 更新时间:2008-3-1 9:52:2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5378号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余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集体1号。

    委托代理人李李,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院路15号。

    被告王乙程,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乐阳村1组。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浩,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宝南街天宝园五里一区1楼5单元309号。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 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以其已经注册了涉案域名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乙程、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 O O 六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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