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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朝民初字第19291号
原告邵泽义,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教研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大街2号楼2单元103室。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大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绍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该社干部,住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北京师范大学丽泽10-4-601。
委托代理人鲁刚,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该社干部,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5号3号楼3单元8号。
被告杨帆,男,汉族,1945年12月21日出生,教研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红莲中里2号楼709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邵泽义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杨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邵泽义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泽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泽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泽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六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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