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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 案 号 】 (2006)二中民初字第17164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06-12-18 【正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716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亚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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