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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为推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收口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银机电[2004]48号)、《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证监发[2005]10号)、《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59号,以下简称《收购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当前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登记和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甄别的个人债权的处理。(1)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移送司法破产前未登记的个人债权,行政清理(算)组会商拟受理法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后,应通过电话(应留记录)或邮寄(应留存根)等方式向债权人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并在账户资料载明的个人债权人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告后15日内登记的个人债权,按程序进行甄别确认,限期完成;仍未登记的个人债权,移交破产法院。此后新登记的个人债权,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的,可提请进入甄别确认程序,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经甄别符合收购政策的,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予以收购;不符合收购政策或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甄别确认程序的,均在破产程序中处理。(2)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移送司法破产前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甄别的个人债权,行政清理(算)组应在会商拟受理法院后采用书面形式报请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的时点前按规定要求完成甄别工作,并可根据情况建议其对未能联系上或未能按甄别要求提供完备资料的债权人通过适当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届时仍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甄别工作的个人债权,移交破产法院。对于移交法院后出现的明显属于个人债权收购范围的合理诉求,可经受理法院认同后商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进行甄别确认。经甄别符合收购政策的,由保护基金按规定予以收购;不符合收购政策或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甄别确认程序的,均在破产程序中处理。 二、关于休眠账户的处理。休眠账户是指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双户齐全,处置日前3年内无交易和资金存取记录且无法联系的客户,以及行政清理期间无客户主张和行使权利的经纪类账户。对于资产数额较大的休眠账户,应列作重大嫌疑线索追查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清理工作结束前,所有休眠账户由行政清理(算)组核实造册并备注有关情况,在受让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保护基金公司确认后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受让方的托管职责(包括协助处理分红、派息、送股等事宜)和必须按规定程序才能激活的相关要求。休眠账户内资金暂不予以收购和实施第三方存管,待日后有客户主张权利并依有关规定激活时,经当地证监局组织甄别核实并符合账户的规范性要求后,按有关规定向保护基金公司申请收购资金并实施第三方存管。特殊疑难账户应经当地证监局和保护基金公司共同认定并报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认可。 三、关于单资金账户的处理。单资金账户是指没有对应的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对于单资金账户,托管组或受让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应配合行政清理(算)组与客户进行联系,通知客户补齐相关资料及业务手续,并按收购政策对账户性质进行甄别确认。(1)经甄别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的,账户内资金缺口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予以收购,补齐相关材料后实施第三方存管,或销户后资金由客户取回;对无法联系或未主张权利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2)经甄别确认为非正常经纪业务客户的,机构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偿,个人债权按政策收购;对于无法联系或未登记或不能完成甄别程序的个人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个人委托理财账户内证券资产的处理。个人委托理财账户内证券资产仍然存在,但资金被挪用的,认定为账户内资产被挪用,按照政策予以收购,账户内剩余资产纳入清算财产。对于不愿选择收购的个人债权人,在本人提出申请并与行政清理(算)组签订自愿放弃收购和债权的确认书,经行政清理(算)组核实同意并报经现场工作组认可后可将账户内未被挪用的证券资产取回。本通知出台以前已经完成收购的不能再选择取回证券资产。 五、关于被处置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处理。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为维持日常营运所需经现场工作组同意已经提取的之外,剩余未提取的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的佣金收入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作为清算财产处理。 六、关于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处理。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是指证券公司外币结算备付金超过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外币客户银行存款资金差额的资金(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外币客户银行存款])。处置日前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均为清算财产。 七、关于国债回购透支及其垫息的处理。国债回购透支及垫息应按照相应规则通过处置质押券来弥补,不足部分应作为债权参与破产清偿,最终实际损失部分由结算风险基金解决。处置日前用清算备付金弥补国债回购透支及其垫息的,属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由保护基金公司予以收购;处置日后因国债回购透支及其垫息占用清算备付金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如数退回,处置质押券及清算受偿后的不足部分由结算风险基金解决。 八、关于透支账户中证券资产的处理。对于透支账户,行政清理(算)组应督促客户及时弥补透支,弥补透支后账户纳入正常经纪类账户。客户未在行政清理阶段弥补的,账户内证券资产由破产法院处理,透支额作为证券公司债权,追收的透支资金全数纳入清算财产。 九、关于高息合同展期后的本金认定。高息合同展期后本金的认定严格按照《收购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应从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中扣除当期已支付的高息。 十、关于责任追究工作。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收口工作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工作,加大打击证券违法违规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各被处置证券公司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算)组应按程序主动向专案组、稽查组提供违法违规线索,积极配合有关调查工作;涉嫌商业贿赂的,应将线索及时移送我会相关部门;因内部员工犯罪挪用客户资产的,应通过司法手段追收资产归还客户,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已全面进入收口阶段,各相关单位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进度完成行政清理工作。同时,认真排查并主动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的衔接,全面完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任务。 特此通知。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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