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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转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1-20 14:5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二)账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支持证券监管活动  依法规范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此接受了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
       
        答:《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种状况妨碍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正常监管活动,也造成了一些执法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开展了调研。在听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若干规定》。
       
        问:制定《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答:《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是制定《若干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管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是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但法律没有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实施冻结的权力,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冻结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程序,实践中在受理申请方面做法不一,在审查标准、申请程序等方面也不够规范,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证券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尽快加以规范。《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冻结强制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若干规定》的颁布,对于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若干问题》的基本原则
       
        答: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并体现了合法、效率和可操作等原则,既要为证券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一是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率;二是贯彻宪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的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使《若干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四是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
       
        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在证券监管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没有包括进去,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冻结范围,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理申请的范围。
       
        问:申请冻结的条件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是要提交申请书;二是要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要提供申请冻结账户的情况。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意见”。这主要是指认定被监管人(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意见。
       
        问:申请冻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管辖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管辖问题。考虑到我国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设置在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管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等特点,《若干规定》规定申请冻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的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决定。另一方面是内部管辖问题。在人民法院内部,由于申请冻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申请属于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执行。
       
        问:法院办理申请冻结案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证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可能构成违规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资金和财产一旦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资金和财产,保证证券监管活动的有效进行,《若干规定》对审查期限、审查程序及裁定的执行作了具体规定。由于申请冻结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冻结申请后,一般要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冻结的裁定。对于决定冻结的,要立即执行。
       
        问:申请冻结为什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标准是什么
       
        答: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冻结违法资金和违法证券账户的,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就是赋予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权,通过对冻结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以保证证券监管活动依法进行,防止违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冻结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冻结申请合法与否的标准,主要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否具有其他违法情形。审查的程序基本上是参照人民法院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要求办理。
       
        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为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对涉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关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复议请求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或者被申请人对冻结裁定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既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可以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作用。二是明确冻结的期限。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需要继续冻结的,由申请人向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三是明确了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主体。《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冻结申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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