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中国仲裁研究和实务中心,中国争议解决中心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搜索
中国仲裁在线LOGO 首页 新闻资讯 探讨争鸣 建筑工程 对外贸易 房地产争议 证券争议 公约案例 外商投资
  • 知识产权
  • 体育仲裁
  • 投资仲裁
  • 仲裁员
  • 仲裁机构
  • 资料专区
  • 西纳书城
  • 合同起草
  • 争议解决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star shipping and enterprises limited)诉上海航道局草镇船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上海市第… 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08-3-19 17:10:32
    涉及人物 涉及行业
    涉及机构 涉及企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04)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1号


      原告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star shipping and enterprises limited),住×××。
      法定代表人初航,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道局草镇船厂,住×××。
      本院受理原告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道局草镇船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航道局草镇船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属于双方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引起的争议,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明确存在仲裁条款,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于1995年3月21日订立《合资经营上海航达码头有限公司合同书》,其中约定双方因履行该合同或与该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2001年2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了原、被告双方之间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并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裁决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根据该仲裁调解协议第五条,在满足该款项丧失法律支付理由无需对外支付的条件后,原、被告可按照确定的比例分配郑州市银辉实业有限公司汇入的人民币480万元。2004年5月26日,原告以该条款确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依据系原、被告在仲裁庭就双方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时达成协议的组成部分,该条款涉及的内容属于双方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事项。由于该条款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设定了特定的生效条件,因此,缺乏仲裁裁决应有的法律拘束力。现原告提出双方在履行该条款时出现争议,根据双方在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达成的仲裁条款,本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因此,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四达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航道局草镇船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玉 珍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庆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月

    文章录入:cnarb01    责任编辑:cnarb0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没有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热点聚焦
    更多
  • 栏目频道推荐
    更多
  • 广告赞助商链接
    更多
  • *
  • 关于中国仲裁在线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版权及免责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2007-2009 中国仲裁在线WWW.CNARB.COM粤ICP备07027300号
    今日中站( 旭升设计工作室 )提供技术及架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