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中国仲裁研究和实务中心,中国争议解决中心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搜索
中国仲裁在线LOGO 首页 新闻资讯 探讨争鸣 建筑工程 对外贸易 房地产争议 证券争议 公约案例 外商投资
  • 知识产权
  • 体育仲裁
  • 投资仲裁
  • 仲裁员
  • 仲裁机构
  • 资料专区
  • 西纳书城
  • 合同起草
  • 争议解决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葡萄牙国HP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上海市第… 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08-3-19 17:03:55
    涉及人物 涉及行业
    涉及机构 涉及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匡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葡萄牙国HP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葡萄牙国HP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上海龙头(十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告签订的中外合作上海特裕纺织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并且约定有明确的仲裁机构。上海龙头(十七棉)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3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更名为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系由上海龙头(十七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而形成,上海龙头(十七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系争合同签约一方,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原 告承继。鉴于系争合同中载有仲裁条款,原告理应将合同项下的争议按照约定提交仲裁解决。本院对合同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葡萄牙国HP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南
    审 判 员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崔学杰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宓

    文章录入:cnarb01    责任编辑:cnarb0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没有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热点聚焦
    更多
  • 栏目频道推荐
    更多
  • 广告赞助商链接
    更多
  • *
  • 关于中国仲裁在线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版权及免责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2007-2009 中国仲裁在线WWW.CNARB.COM粤ICP备07027300号
    今日中站( 旭升设计工作室 )提供技术及架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