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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诊断可提请相关部门仲裁
    作者:南国今报 文章来源:南国今报 更新时间:2012-1-2 9:50:34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据新华社北京2011年12月31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提出,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法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题之一。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修订后法律,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上按照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确定法治工作。

      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应的仪器、设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条件。法律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目前,我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个别省份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患者如变动单位待遇不变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如果职业病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劳动者将难以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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