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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育仲裁,为公平竞赛护航
    作者:检察日报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08-8-25 11:55:14

        

        8月10日,前奥运会女子100米栏冠军希腊选手哈尔基亚在赛前被发现使用类固醇美曲勃龙,8月17日早,得到尿检阳性通知后她已经离开奥运村回国,目前国际奥委会正对此事件进行处理。这是北京奥运会开始兴奋剂检查以来出现的第四例也是影响最大的兴奋剂事件。如果哈尔基亚对国际奥委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她还可寻

    求哪些救济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副会长、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黄进。

        申请仲裁,运动员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

        “哈尔基亚如果对国际奥委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申请仲裁。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一种法律手段。”说起国际体育仲裁院,黄进侃侃而谈,该机构是1984年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提议下成立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同时制定了《体育仲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其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处理与体育有关的商事争议,如球员转会、赛事电视转播权及商业广告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处理涉及有关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争议,如涉及兴奋剂、运动员参赛资格、裁判执法等问题的争议;应国际上有关体育组织的请求发表无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就体育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奥运会上的体育仲裁是免费的。

        “最初,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1994年成功改革,成为完全独立于各类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并修订了《体育仲裁规则》,在国际体育界树立了权威。”

        黄进介绍,“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每届奥运会举办时,国际体育仲裁院都在举办城市临时设立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以及时公正地处理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保证奥运会顺利举行。据悉,截至8月14日中午,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共受理6起案件,而且全部仲裁完毕。”

        黄进特别提醒,随着体育走向大众化、产业化、商业化和全球化,各种各样的体育纠纷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各国体育界应该更多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运行机制,积极主动地借助这个机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譬如本届奥运会上,男子84公斤级古典摔跤半决赛中,瑞典选手阿布拉哈米安对裁判执法水平有异议,就可以向有关体育组织提起申诉,待体育组织做出决定后仍不服,还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申请仲裁,没必要在领奖仪式上摔奖牌发泄不满,导致奖牌被国际奥委会收回。

      申请仲裁前,运动员要用尽所有内部救济

        “如果哈尔基亚想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如何提出?如果阿布拉哈米安也想走这条道,还需走什么程序?”

        “运动员、教练、有关体育官员如果对裁判执法有异议,应该先用尽有关体育组织所有的内部救济手段,然后才能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黄进解释说,也就是先向本体育运动项目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对此申诉处理结果还不满,再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

        黄进接着说,具体到以上两个个案,哈尔基亚对国际奥委会的决定不服,可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阿布拉哈米安要走此路,先得向国际摔联提出申诉,对申诉不服,再上诉至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由其作出裁决。“尽管仲裁开庭的地点是北京,但《奥运会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地仍视为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地――瑞士。因此,该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效力相同。”

        在这方面,日本的男子体操选手富田洋之的教练做得很好。在8月14日男子体操个人全能比赛时,日本选手富田洋之在吊环比赛中完成翻腾动作时严重变形,左手几乎完全脱离吊环,人也面部朝下摔落在地,他的教练对裁判动作起评分有异议,当场花300美元提出申诉。“虽然申诉没能改变现实,但这是明智之举,比徒自抱怨和在数亿观众面前当众出丑强得多。”黄进赞许道。

        对仲裁不服,运动员可诉至瑞士联邦法院

        “运动员如果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不服,还可基于非常有限的理由,比如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或者违反基本程序规则等,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后者对这类上诉争议具有管辖权。”比如,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庭8月8日驳回具有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双重国籍的男子游泳运动员库图参赛资格的申请后,他如果不服,可以诉至瑞士联邦法院。黄进特别强调,早在10年前中国就有践行者。

        1998年初,在澳大利亚举行世界游泳锦标赛前,来自上海的4名中国游泳队员兴奋剂检查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称其抽检尿样为阳性,认定其服用了兴奋剂,作出禁止参赛两年的处罚规定。4人觉得事情蹊跷,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撤销国际泳联的处罚决定。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国际泳联对4人的禁赛处罚决定。4人不服,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结果被该法院驳回。据黄进介绍,瑞士联邦法院受案后原则上不对仲裁实体法的运用进行审查,只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正当程序,法院就认可。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只有瑞士联邦法院可以基于非常有限的理由对其推翻。体育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循裁决。”黄进话锋一转说,如果运动员、国内体育协会等不遵守仲裁裁决,有关国际或者国内体育组织可动用自己的权力,对其进行处罚,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对其实施禁赛处罚。而有关国际或者国内体育组织不遵守仲裁裁决的话,当事运动员或者运动队除了申请强制执行、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外,别无他计。

        不过,国际体育仲裁院早就注意到了这点,通常情况下它的裁决都能公正地维护运动员的利益,这既符合国际私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又可防止体育运动中不公正的现象。但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使比赛顺利进行下去,多数下情况国际体育仲裁院都不会对比赛现场裁判的判罚予以撤销或者改判,除非有证据证明有关裁判有腐败行为或者不公行为。“值得庆幸的是,北京奥运会首度启用了体操‘录像裁判 ’,各参赛队如果对裁判判定的动作起评分有异议,可现场申诉,通过录像回放讨回公道。富田洋之的教练首先行使了这一权利。建议在其他项目比赛中也可以采取此种行动,以促使裁判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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