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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一飞:公共政策作为抗辩仲裁裁决的一项理由
编者按:据济南日报7月15日报道,济南中院7月11日审结山东省首起拒绝外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这是我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第一案。这一期我们节选了林一飞博士谈仲裁裁决抗辩的部分内容,以便读者对这一抗辩理由有更充分的了解。
公共政策抗辩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抗辩由来已久。早在1927年日内瓦公约时,公共政策就被用来做出抗辩裁决执行的理由。1927年日内瓦公约要求承认执行外国裁决符合内国的“公共政策或法律原则”。《纽约公约》第5条第2b项明确规定了如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违内国“公共政策”,内国法院可予拒绝。UNCITRAL示范法第36条第1款B项h目条亦规定一国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如这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违反内国的“公共政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国际仲裁案例
★ A诉B案(墨西哥,2007年11月31日)
最高法院认为,墨西哥商法典第1460条并不违反墨西哥宪法,它规定了遵守正当程序权利和合法受审的权利。
★ ECOSA v. CYCASA(西班牙,2008年1月25日)
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认定仲裁裁决构成对正当程序权利的违反,并且有悖公共政策,因此予以撤销。
★ Merrill & Ring v. Canada (NAFTA, 2008年1月31日)
依NAFTA第11章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起的程序中,仲裁庭认定,由于拖延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允许修改请求陈述是不适当的。
★ GIL STAUFFER v. Doña Paula (西班牙,2008年2月13日)
上诉法院认定,仲裁程序中未强制性合并当事人,这并不构成西班牙仲裁法第41.1 (f)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理由。
★ A公司诉B公司(巴西,2008年2月26日)
在本案中,国家法院认为,如果存在有效仲裁条款,那么,法院就可以在无损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情况下,驳回向其提出的管辖权诉讼。
★ Majiken Hofmann v. Republic of Austria(奥地利,2008年4月1日)
在本案中,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法院不应在撤销程序中对仲裁庭是否以正确的方式解释法律和事实进行审查,因此拒绝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 A诉B案(瑞士,2008年4月4日)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程序开始的时候,就可能对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的理由进行调查。
★ Kellogg Brown & Root Int. v. Altanmia(美国,2008年4月17日)
地区法院认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当事人同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尝试解决双方之间争议,不构成可以通过强制要求仲裁申请来执行的仲裁协议。
★ Shiraz Patel v. K(加拿大,2008年4月22日)
高等法院认定,如果仲裁协议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则在此类问题无法合理地与其他事项分开且仲裁条款不适用该等其他事项时,仲裁协议不予执行。
★ Bayview Irrigation District #11 v. United Mexican States (加拿大,2008年5月5日)
在本案中,加拿大高等法院认为,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仅限于示范法第34(2)(a)条所列举的那些理由。
★ Sport Hawk v. New York Islanders Hockey Club(加拿大,2008年5月5日)
加拿大高等法院认定,合同当事人约定他们之间有关合同的“任何争议”("Any Dispute")提交仲裁,“争议”("Dispute")应做广义解释,意指当事人之间与合同相关的任何冲突或分歧。
★ Société SNFv.Cytec (法国,2008年6月4日)
法国最高法院认定,刑事程序并不排除平行的撤销裁决的民事程序,并且,仅在裁决违反公共政策是清楚、显著和具体的情况下,才可以此理由撤销。
更多国际仲裁案例……
中国仲裁案例
★ Hemofarm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裁决案 (2008年7月11日)
★ DVD出口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为澳大利亚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订货单》形式签订了一份DVD供货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DVD共计2,500台。双方约定了最晚的交货日期和迟延交货违约金的具体标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条款禁止分批发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迟延交货,并采取了分批发货的方式。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遂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罚金;赔偿分批运输的额外费用;赔偿信用证提前承兑利息损失;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自己并非申请人的交易方,不应承担上述责任。
仲裁庭认为,无论货物承运提单中的托运人还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并非一定是购销关系的卖方,卖方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上述义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依据上述法律,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责任和赔偿分批运输的额外费用。对于信用证提前承兑的利息损失,仲裁庭认为该损失已包括在上述违约金内,故不予支持。
★ 塑胶原料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为中国内地企业,被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公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塑胶原料买卖合同,均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塑胶原料,付款条件为100%交收货物出库单或提货单后收货款45天期票,申请人交货后,被申请人开具期票,但申请人到银行入票却遭到退票,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迟延利息。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答辩及反请求意见。
仲裁庭认为,合同均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完成交货义务,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应全额支付货款,而被申请人在妥收货物后没有履行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和迟延利息的请求。
会议活动
八月
★ Cologne: 6th Cologne Summer Academy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 (from 31 August 2008 until 4 September 2008)
九月
★ Hong Kong: ADR in Asia Conference (12 September 2008)
★ Dundee: Introduction to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5 September 2008)
★ Singapore: ICC - SIAC Conference (2 September 2008)
★ Oxford, U.K.: Diploma Cours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6- 14 September 2008)
★ The Grove: LCIA You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Group Symposium (19 September 2008)
★ Sao Paolo: 4th Annual ITA Americas Workshop (21-23 September 2008)
十月
★ New Delhi: UNCITRAL-SIAC-CIAC Conference (18-19 October 2008)
★ Buenos Aires: IBA 2008 Conference (19-24 October 2008)
十一月
★ Miami: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Latin America - ICC Perspective (9-11 November)
★ Buenos Aires: IBA 2008 Conference (19-24 October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