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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知悉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以控股股东华夏控股、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的相关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申请。
据悉,平安资管及平安人寿与华夏控股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8转让协议》”)、2018 年8月10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年1月3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9转让协议》”)、2019年2月1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年6月21日签订《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2018转让协议》及《2019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华夏控股应向平安资管、平安人寿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王某某应对华夏控股在《2018 转让协议》《2019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平安资管及平安人寿就此案件提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华夏控股向平安资管及平安人寿支付业绩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约64 亿元(违约金需计算至华夏控股实际支付之日);
(2)请求裁决由华夏控股向平安资管及平安人寿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3)请求裁决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就上述裁决项下华夏控股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华夏控股、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