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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骏创科技”)在美国的控股子公司 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 (简称“JCNA”) 与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简称“Magnum”) 签署了《股东协议》在墨西哥合资设立: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简称“JCM”),JCNA持股70%(实际出资70.00 万墨西哥比索,以出资时点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26.52万元)、Magnum持股30%(实际出资30.00万墨西哥比索)。Magnum 系 JCM 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中,Magnum 及其负责人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Magnum 及其负责人Lalit Verma,同时违反了与JCNA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试图非法获取对JCM的控制,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
本次仲裁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Magnum 及其负责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侵害JCM股东权利等权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3,30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2025 年2月,JAMS已完成对本次仲裁的紧急救济阶段的最终裁决,此后进入主仲裁阶段,但进展较为缓慢。2025 年 11 月 5 日,争议各方共同签署了《仲裁协议》(AGREEMENT TO ARBITRATE),一致同意将本案仲裁程序从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移交,转为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管理,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仲裁过程应依照 JAMS 综合仲裁规则及程序进行,除非经双方后续协议或仲裁员指令予以修改。在此基础上,各方于2025年11月30日签署了《仲裁员委任书》,正式任命本案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已于2025年12月致函确认接受该项任命。
自此,本仲裁将由双方约定的独任仲裁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