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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拉比”)于2025年10月15日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据公告显示,2021年4月1日,金发拉比与广州问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问美”)和黄某共同签署了《关于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发拉比以237,600,000.00 元的价格受让广州问美所持的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妃投资”)36%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分两期进行支付。2021年4月2日,金发拉比向广州问美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2021年4月16日,韩妃投资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1年4月29日,金发拉比向广州问美支付了剩余股权转让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5.1条的约定,广州问美和黄某承诺韩妃投资2021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022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如韩妃投资未实现承诺利润,则金发拉比有权要求广州问美和黄某进行现金补偿。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根据第5.2条约定,若韩妃投资出现2021年度扣非净利润不足5,000万元、2022年度扣非净利润不足6,000万元等情形之一,则金发拉比有权要求广州问美回购金发拉比所受让的股权,黄某对回购价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6月28日,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审计结果,韩妃投资2021年实现的剔除新租赁准则影响的扣非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70万元,未实现《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鉴于此,金发拉比与广州问美和黄某共同签署了《关于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修改了《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第5.2条,如不能满足修改后的条件,则金发拉比有权要求广州问美回购申请人所受让的股权,黄某对回购价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4月,金发拉比与广州问美、黄某签订《关于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质押协议》”)。根据《质押协议》第二条第1项等约定,广州问美将持有的韩妃投资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67.647万元)质押给金发拉比,为上述广州问美、黄某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补偿义务、股权回购义务、违约责任承担及损害赔偿义务等。2023年4月24日,广州问美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24年8月,金发拉比与共青城凯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拓投资”)签订了《反担保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反担保质押合同》”)。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第4.1条、4.2条等约定,被凯拓投资将持有的韩妃投资2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68.23528万元)质押给金发拉比,为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提供担保。2024年8月5日,凯拓投资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25年4月21日,华兴所出具《关于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及累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韩妃投资2021-2022年度实现累计的扣非净利润为-19,958,010.93元,2023-2024 年度实现累计的扣非净利润为-53,293,324.83元,未实现《补充协议》承诺实现的利润。
2025年5月至7月期间,金发拉比分别向广州问美和黄某寄送了《关于要求业绩承诺方依约进行业绩补偿的通知》《关于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补偿问题的回复》《关于请业绩承诺方就业绩补偿方案问题尽快回复的函》《关于业绩承诺方6月30日反馈之业绩补偿有关“回购方案”的回复》等催告函,要求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业绩补偿或回购义务。
截至2025年9月23日,广州问美和黄某尚未按照相关约定回购金发拉比所持韩妃投资36%的股权。
鉴于广州问美等至今怠于履行回购义务,为维护金发拉比的合法权益,金发拉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
1.广州问美和黄某连带向金发拉比支付人民币318,377,901.37元(以投资成本237,600,000.00元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自2021年4月2日起暂计至2025年9月23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用于回购金发拉比所持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36%的股权;
2.广州问美、黄某连带补偿金发拉比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3.本案仲裁费用由广州问美、黄某承担;
4.金发拉比对广州问美持有并质押给金发拉比的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凯拓投资持有并质押给金发拉比的广东韩妃医院投资有限公司24%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1-3项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