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就是裁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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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合同纠纷一审进展,案涉额超1.3亿元



2024年10月,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晟”)及徐某提起诉讼。诉请西藏天晟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0,631,772.4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徐某向河南通用支付未办妥房产证的款项16,889,1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LPR支付利息;中国医药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西藏天晟持有的河南通用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徐某对西藏天晟应向中国医药支付的补偿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藏天晟、徐某向中国医药支付为本案已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西藏天晟、徐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西藏天晟提出反诉请求,诉请中国医药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6,889,1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LPR支付利息。

近日,中国医药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8,071,672.46 元及利息(以94,750,9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20,772.46 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0,000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1,15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0元;

(五)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889,100 元及利息(以16,889,100 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10-2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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