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生态”)收到东莞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5)东仲案字第1190号《东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东莞仲裁委员会就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仲裁申请做出裁决,裁决要求岭南生态承担偿还四份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合计超3.4亿,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相关的仲裁保全等费用,涉案总金额超3.7亿元。裁决同时裁定华兴银行对岭南生态提供的五份工程合同(包括八角河公园相关合同、安徽界首两湾国家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二期合同等)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示范区沿黄大道两侧综合治理项目》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对珠海市岭南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案涉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的股权,同样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案涉的其他被申请人珠海市岭南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尹某、古某等对岭南生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积极与华兴银行沟通解决方案。因后续进展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