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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多种多样,甚至可能存在瑕疵,这就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因此,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往往会成为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
以下简单列举2024年部分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仲裁协议效力相关的部分案例,主要包括涉及的仲裁条款、法院意见等。
案例1:薇某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粤01民特46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因本协议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申请人薇某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权、曹某安、余某涛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涉案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薇某公司、王某权、曹某安、余某涛以《新合营合同》已由全体股东会决议终止为由申请确认其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不能成立。
案例2:南宁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桂71民特14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一方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申请人南宁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法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则案涉仲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主张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制度的特殊情形,其适用的前提是争议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非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受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限制。
案例3:深圳市名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06民初11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时,可提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名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依据词句的通常含义解释,该仲裁条款的意思应是非常明确的,即: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时,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当地有多个仲裁机构,而当事人又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事后又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位于深圳市,且深圳市辖区内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故可以认为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选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仲裁机构。据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仲裁条款内容明确,且不存在无效事由,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4:广西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桂09民辖终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对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得依照合作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3)桂0902民初103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由于双方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约定仲裁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广西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双方有明确有效的仲裁管辖约定而驳回广西玉林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
案例5:某五金店与某建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京0106民初582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深圳。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五金店的起诉。法院认为,经本院核实,深圳国际仲裁院目前是深圳市唯一合法注册的仲裁机构,故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确定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此,案涉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系有效的仲裁条款。据此,案涉采购合同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员仲裁。本案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6:高某某等与某建工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56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在争议发生三十(30)日后,仍不能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该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某、高某某的申请。法院认为,《投资协议》约定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由该条款可以看出,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机构的选择是唯一且明确的。各方对仲裁地即深圳的约定,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现场开庭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且仲裁地的选择不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故王某某、高某某主张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仲裁条款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7:王某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冀96民特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法院判决:
确认深圳市某某教育有限公司和王某旺于2023年6月18日签署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该仲裁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对条款作出提示,亦未履行说明义务,王某旺据此请求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8: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民终30592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12月25日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规定,本案发生争议时,涉案仲裁条款能够明确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案例9:天津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津0116民初75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天津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系主合同,原告与徐某签署的《付款承诺担保函》系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案例10:皓某公司、美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03民终22743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在案涉三份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将皓某公司预付的4200000美元用于支付履行案涉三份协议所产生的费用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故三份协议履行之后,皓某公司要求美某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即《包机运输代理协议》确定本案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争议依法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11:嘉善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浙0421民初119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双方依据多多系统规则(《用户协议》)结算服务费,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院仲裁。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房多多将与您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嘉善科嘉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嘉善科嘉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12:榆林某公司与花王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陕0802民初169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榆林百福顺意商行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现原告榆林百福顺意商行有限公司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规定的情形,双方在本案中的纠纷应通过向仲裁机关提请仲裁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13:高某、宁波某企业退伙纠纷管辖上诉案
案号:(2024)浙02民辖终9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在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机构有权依据仲裁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法院判决:
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民初127号民事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法院认为,豫新成投资提供的建业集团网站后台数据中有关高某的操作日志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应当认定,故认定高某签署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委托投资协议书》。该《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涉案争议应当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一审以无法根据《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来确定管辖权,进而驳回豫新成投资的管辖异议处理不 当,应予纠正。
案例14: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新0109民初212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双方发生争议后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奥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为深圳市辖区内正常执业的仲裁委员会,被告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仲裁管辖异议,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例15:安康房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康某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陕0902民初168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项目合作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安康房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某·某某项目分销推荐函》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安康房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16:陈某久、深圳十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05民初21062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充分沟通协调,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进行申诉(申诉电话如上)或者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久的起诉。法院认为,前述《服务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且具体明确,该仲裁条款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就本案纠纷,原告应向仲裁机构即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案例17:墨玉县正某有限公司、墨玉县普恰克其镇阿亚克吐格曼艾日克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新32民辖终3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4)新3222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驳回墨玉县普恰克其镇阿亚克吐格曼艾日克村委会的起诉。法院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系深圳国际仲裁院曾用名,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认定为深圳国际仲裁院,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案例18:陈某超、深圳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粤0304民初49267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解决、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超的起诉。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履行上述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而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乙方所在地在深圳,深圳只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一家仲裁机构,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因此,在双方就本案所涉合同争议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