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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了依法参加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境外当事人。我国境内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地方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具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外贸易法》未将自然人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日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或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申请。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很多,因此,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及其经营活动,不仅应当遵守《对外贸易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主要有: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这是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自主对外谈判、签约,自主定价,自主确定出口计划,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自主录用、任免和辞退职工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作为被委托方,有权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其提交的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接受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作为被委托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履行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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