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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
内容提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在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过之后,似乎已经不再是一个难题。但是,具体到各个国家,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理解、解释和实行上的差异。英国是仲裁制度高度发达的一个国家。本文通过阐析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探讨了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仲裁 裁决 承认和执行 英国
一、概述
英国的仲裁具有悠久的历史,英国在1347年就有关于仲裁的史料记载。某些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如东印度公司,在其章程中订有仲裁条款,规定如果公司成员间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169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并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不过,英国法院对于仲裁的态度也经历了严格限制――宽松――支持这样一个发展模式。英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其外部法律环境,尤其是与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有着紧密的关系。1996年仲裁法颁布后,包括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在内的仲裁制度的各个方面,均得到了完善。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而言,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在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之后,似乎已经不再是一个难题。但是,具体到各个国家,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理解、解释和实行上的差异。本文简要阐述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从中既可以把握英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各个方面,也可以了解目前世界主要仲裁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上的作法和趋势。
外国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一般而言有三个渠道:1、依公约或条约承认与执行裁决;2、依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3、依国内法承认与执行。在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主要途径也不外乎此三种。具体而言,主要的承认和执行方式如下:一是依日内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纽约公约执行;三是依普通法提起诉讼执行。除这三者之外,1920年司法法第二篇扩展适用的英国之外的其他英联邦国家所作裁决,或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第一篇扩展适用的国家所作裁决,可在英国如同判决一样经登记而执行。
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主要依据纽约公约。英国是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1927年《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此外,英国还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不过,英国并非1961年《欧洲国际仲裁公约》的缔约国。华盛顿公约项下的仲裁涉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本文不加考虑。
日内瓦议定书于1923年9月24日由国际联盟主持制定,是第一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并确保仲裁裁决可为裁决地国所执行。日内瓦公约于1927年9月26日由国际联盟主持制定,是日内瓦议定书的补充。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展日内瓦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使得在一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除在该国(裁决作出国)外,还可在其它缔约国执行。日内瓦议定书及日内瓦公约的主要缺点在于将证明执行条件已经满足的责任置于寻求执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更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已经基本上在国际层面上取代了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公约。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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