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逍遥与拯救:《公民的权利》读后
宋连斌
律师作为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与正义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富于争议的话题。记得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司法部为全国律师规定了统一的制服,徽章则是华表与天平结合,构成一架完整的天平。当时我就极疑心,如果一定要以衡器作为律师的象征,为何是天平而不是秤砣?律师若居中持平,还要法官干吗,况且,自掏腰包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岂非在学雷锋?事实上,律师是一个被动的职业。无论是天使还是魔鬼,只要他来做委托人,律师似乎没有太多的拒绝理由。为天使代言,很可能风光无两,名利双收,让青年才俊趋之若鹜;为魔鬼代言,则是在刀尖上舞蹈,倘使正义蒙尘,堕落为魔鬼的代言人也不罕见。久而久之,代言人魔鬼就自成一类魔鬼了。由此不难明了,为何律师职业让人既羡又嫌。
然而,这个行当毕竟知识精英云集,取向多元。有担当的律师就常常从经办法律实务走向维权,继而自觉地充任社会的启蒙者。从事律师业务可以赚钱,实际上,很多律师成了法律人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代言人魔鬼更是如此,与正义相忘于江湖,厕身罪犯之列者并不少见。也有的律师不计一时之得失,鼓起许多人久违的血气之勇,为弱智鼓与呼。更有甚者,转学万人敌,力图唤醒普罗大众的权利意识。当然,只要不走向法律的反面,无论是哪一类律师,都值得同等尊重。尽管如此,私意仍然以为,告别崇高的律师固然合格,但不免失之逍遥;而他们的后两类同行,尤其是最后一种,简直就是步入拯救的境界了。在法治尚未普遍深入人心的现阶段,我个人还是乐于看到有更多的律师,关注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
校友朱征夫律师的近作《公民的权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在我看来,即属于后者。就直接利益而言,费力不赚钱是必然的。不知道朱律师出版这本书能收到多少稿费,打着法律名号社利的出版商,还要巧立名目收取出版“补贴”,也未可知。反正,有这个著书时间,我相信,以朱律师的能力,多宗case都轻松完成,且足以让当事人满意。所以,仅凭此点,我对作者的敬意就非三言两语所能表达。
写一本普通人能读懂的认真地对待权利的书,是很多法律人包括专事法学研究的学者难以做到的事。此类言说,不仅要求作者有重视民权、淡泊私利之心,还要求作者敏于感受社会的脉搏,谙熟法律通识,富有激情,长于表达,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而又不失专业风格。《公民的权利》的出版及一印再印(出版不到一年有了第二次印刷),说明其作者做到了。朱律师的理想情怀,本无需我辈续貂,就尽可吸引读者诸君。然而,我还是很愿意向众人推荐此书,与大家分享阅读此书所感受到的忧思与启示。
《公民的权利》这本书,首先是试图唤醒、激起民众的权利自觉。对此,朱律师的行文始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改革开放的历史显示,我们所处的国度是一个迈向法治的国度,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走向法治,不仅要有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而且要使法律制度得以实现。而践行法治,则不仅要正面规范公权力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而且要背面敷粉,确立公民的权利及其实现途径。从终极意义上说,后者更为重要。公权力的来源及运行要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这是主权在民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关于人的价值观的最终体现。公民的权利首先是一个宪政问题,对于这样宏大的叙事,朱律师将理念化约为一句话:普通公民应知道自己的权利。
在朱律师眼里,权利意识是人们生活态度的体现。他指出,对待法律和权利的态度取决于人们对待生活的态度。如果我们关心生活,我们就应当关注法律;如果我们关心自己,我们就应当关心自己的权利。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要学会行使权利,享受生活。就推动民权而言,朱律师盛赞“刁民”之“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他认为,这是一种有成就感的奋斗。尤其是,当公民的权利被公权力侵犯时,一些抗争的公民往往被官员视为“刁民”,好像抗争是不正常的,其实,这样的“刁民”才是正常的,这样的人多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才更像人。
要让普通公民认可现代法治最终是为普通公民服务,而服务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普通公民享有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非易事。朱律师继而分门别类地作了生动地阐述。读完此书,你会发现,生活本身就是你享有的权利的存在,社会生活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你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你有权选择你钟意的衣服,以张扬你的个性;万一口中无粮,你有权申请政府救济;你的住宅是你的私人“庄园”,任何人无权侵犯;走在坑坑凹凹的大街上,你可以向政府抱怨道路不平。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确实,在现代社会里,公民是多么“尊贵”,你的生命、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你的财产不可侵犯,你与他人是平等的,你享有言论自由,你可以监督行使权力的官员。你完全可以昂起头,挺起胸,你就是世上“最尊贵”的主人。
近年来,中国宪政领域涉及公民权利的有影响力的事件,《公民的权利》一书都有涉猎。我更感兴趣的不是孙志刚之死与废除收容审查这样的大事,而是朱律师依其观念解构的一些“日常小事”。例如,我国民众习惯性地在电视里看到,伴随着敲锣打鼓的乐队,政府官员对着摄像镜头向贫困的人们送一些粮食、衣物等以示关怀,美其名曰“送温暖”。殊不知,这种送温暖的方式在法治发达的西方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穷人也是有尊严的,穷人也是有隐私的,有多少人不忌惮他人知道自己的困顿呢?况且,现代政府本就负有救助义务。换句话说,你可以拒绝这种“送温暖”,但政府却不能不履行救助义务。对政府的“温暖”,你可以出于礼仪表示感谢,但如果你把政府的“温暖”理解成一种上对下的恩赐,那就大错特错了。再比如,曾几何时,每遇洪水肆虐(以及类似的自然灾害),电视里就会出现可爱的解放军战士不顾生命危险跳进急流、用身体抵挡洪水溃口的镜头。但问题是,抗洪不是打仗。常言道水火无情,万一抵挡不住,士兵的血肉之躯就会被洪水吞噬。究竟是洪水可怕,还是人的生命的无端消失更可怕?敬畏生命者会轻易下令让解放军战士这样做吗?可喜的是,我国的宣传主管部门已发出通知,要求不要再作这样的宣传。当然,如果你是需要执行类似命令的人,你就可以合法地抗争了。
需要如此解构的事例越多,现代就离我们越远。但令人不安的是,这样的事例可谓司空见惯,也许今天还在上演。银行职员面临歹徒公然暴力抢劫银行时,应舍身保护国家财产;工厂、商店的夜间值班员,应拼命保护集体财产;民航的乘务员在遭遇劫机时,要同劫机者针锋相对。等等。全民都有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甚至连小学生也被如此要求,仿佛不这样强调,就不足以显示某一事务的重要性。很明显,过于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漠视的是人的权利。感谢朱律师的解构,使我们看到墙壁上“计划生育人人有责”的标语时,不单是哑然失笑而已。
《公民的权利》的叙述策略,有时颇有点心酸的幽默。朱律师生活的珠江三角洲,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经济基础并没有决定上层建筑,部分民众更青睐“只需有奶吃,管它娘是谁”的准则,实用主义庸俗得无以复加。如何让这部分人对作公民有兴趣呢?朱律师写道,本书尽管不是直接教你发财致富的书,但与发财致富密切相关。你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为发财致富打下文化基础。你可以自由表达你的意思与他人签合同、做交易。你可以在法律不反对的情况下,创造新的能够挣大钱的交易模式或新的商业运作方式。在民商事生活里,正是这些看似平常的活动,体现了公民的自由,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是公民行动的底线。正是这种自由的存在,经济生活才会生机勃勃。财货至上,而不是人至上,成为生活的目的,原本就是异化。但愿朱律师的谆谆诱导,能收到奇效!
诚然,在现代社会里,公民并不是天生的。朱律师的煌煌大著,可能让一些人为“做人”而为难,对此,朱律师形象地警示读者,追求权利的过程可能是痛苦的,现代人要有为捍卫权利而执著追求的勇气,在痛苦的尘土上欢快地跳跃。书中陈述的大量事例,也说明作者既是理想主义的,又是现实主义的。另一方面,朱律师也提到,一个人只要完成了国家的义务教育,就可以读懂《公民的权利》一书。那读不懂的,怎么办?义务教育程度以下的人,不是生活在宪法世界的“动物园”,供公民闲余赏玩。这样,他就暗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愚民不是公民。确实,没有教育的昌明,就没有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问题,归根结蒂还是教育的问题。
如此说来,知识决定一切。反之,禁忌产生于封闭。但生命有限,而学海无涯。故此,保持开放的心就很重要了。朱律师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毕业的法学博士,比较、国际这样的词,是其专业训练中的常用语,对他提一点这方面的高要求,不算过分。《公民的权利》一书的主题是关于中国公民的权利,这没有问题。但公民之外,还有具有一个或两个甚至更多的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人。即便关于中国公民的权利,除了中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外,还应当涉及《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全球化是当代写作的一个陷阱,对国际因素稍有轻慢,结论就不是全称判断,甚至沦为禁忌滋长的土壤。
文章的结尾,不禁回到本文的开头。逍遥是世俗的,而拯救,多少带点宗教的意味。对于后者,中国文化传统中,总是有意无意地将这种人塑造成圣人。而一为圣人,做一件好事就不叫好事,只有做一辈子的好事才叫好事。这真是一个非人的标高,给了朱律师们莫大的压力。借用英国人奥威尔(George Orwell)的话,“在证明无辜之前,圣徒总是应该被认为有罪。”圣人在盖棺定论之前,无非是滚滚红尘中的你我他,没有谁亲见他出生时就异香满室、有凤来仪。多年前,曾听到一个抽烟与学法律的小笑话:
问:学法典时可以抽烟吗?
答:不行。
问:抽烟时可以学法典吗?
答:可以。 两个答案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只在于视角。在知行合一的传统下,逍遥与拯救的关系,不妨借鉴一下上面的故事。法律人致力于拯救,是社会迈向法治的前奏,理应嘉许。而逍遥中,没有忘记拯救一词,不也值得夸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