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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地点与司法监督
    作者:赵秀文 文章来源:赵秀文 更新时间:2007-4-13 18:17:58

       

     

               内容提要 本文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及其确定方法,以及国家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实施司法监督。作者还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和实施仲裁监督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地点 司法监督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自愿地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方法。按照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使用的语文等事项作出约定。当事人之间就上述事项作出的各项约定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因为仲裁地点在决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便在国内仲裁中,也涉及到究竟由哪一个具体的法院有权对该仲裁协议和根据此协议作出的裁决实施监督的问题。因此,明确仲裁地点在法律上的涵义,仲裁地点与开庭地点、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如何决定仲裁地点,对于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权,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地点与司法监督问题作一探讨,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

     

    一、仲裁地点及其确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从法律意义上说,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第一,仲裁裁决是在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作出的,具有哪一个国家的国籍?第二,当事人就此裁决寻求撤销该裁决的司法救济时,应当向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的法院提出?即由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享有撤销的司法监督权。仲裁地点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的专门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当仲裁地点被确定后,仲裁庭可以选择在仲裁地点所在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或者进行合议。假定香港与澳门的当事人在它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仲裁。在上述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就意味着由该院根据其仲裁规则管理在新加坡仲裁的仲裁案件。换言之,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负责管理该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而仲裁地点则在新加坡。假定仲裁员分别来自东京、曼谷和北京。仲裁庭成立后,为了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员对案件的审理,决定在北京或者上海开庭,在东京合议,那么本案中的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开庭地点则在北京或者上海,仲裁庭合议的地点在东京。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尽管新加坡、北京、上海和东京都与该案仲裁程序的进行有关,然而,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只有一个,这就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新加坡,而开庭地点和合议地点除了说明了开庭与合议地点的事实外,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二)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

    三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往往就是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进行合议的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地点本身就是仲裁开庭地点和仲裁庭进行合议的地点。

    2、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的区别

    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在一个国家,而仲裁庭开庭审理和仲裁员合议又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如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在伦敦,但开庭审理与仲裁庭合议的地点在巴黎,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开庭审理与合议的地点在巴黎,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仍然是伦敦。当仲裁案件审理终结后,裁决由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员在其各自的国家或地区签署,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仲裁裁决仍然应当视为在伦敦作出,进而由英国法院而不是法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撤销该裁决的监督权。

    对于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和合议地点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可见一斑。该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对与仲裁地点有关的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本座地或法定地点(the seat or legal place)。如无此项约定,仲裁本座地在伦敦,除非仲裁院在给予双方当事人对此发表书面评论后作出决定,认为在伦敦以外的本座地更为适当。

    2)   仲裁庭可依其职权决定在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会面与合议。如果仲裁在仲裁本座地以外的地点进行,此项仲裁视为在本座地进行,为此,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本座地作出。

    3)   适用于仲裁的法律(如有的话)应为仲裁本座地的仲裁法,除非当事人作出明示的书面约定适用其它的仲裁法,且此项约定不为仲裁本座地的法律所禁止。

    从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和仲裁庭合议地点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赋予,以及仲裁地法院对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所行使的撤销权力的监督。而开庭地点和仲裁庭合议地点可以与仲裁地点相同,也可以不同于该仲裁地点。在后一种情况下,裁决应当视为在仲裁地点作出,而不是在开庭地点或者仲裁庭合议的地点作出。就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而言,除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仲裁地所在国的仲裁法,应当适用于在仲裁地国进行的仲裁。

     

    (三)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确定

     

    1、确定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确定,归根结底取决于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的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0条规定:

    1)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方便当事各方。

    2)    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聚会,以便在它的成员间进行磋商,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各方的意见或检验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可见,《示范法》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协议的仲裁地点或者无协议时仲裁庭决定的地点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而第(2)款所规定的地点,是指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包括仲裁庭成员或者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讨论相关案情、实地检验由争议的货物、文件等。这些地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

     

    2、确定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主要方法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适用的程序规则和法律,决定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两种:

    1)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约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地点,应当作为仲裁地点。无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哪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地点作出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均能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尊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简称UNCITRAL或者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适用于临时仲裁的1976年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临时仲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许多常设仲裁机构,也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该仲裁规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规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根据该规则第1条(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选择适用该规则时,争议适用该规则解决。但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此有所修订时,则从其约定。这就是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该规则时,可以对该规则进行修订,如果修订的规则与联合国贸法会的规则冲突,则优先适用当事人修订的规则。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在适用该仲裁规则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鉴于仲裁本身就是自愿地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适用什么样的规则进行仲裁,归根结底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与仲裁地点的决定亦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临时仲裁或者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地点,此项地点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国作出,裁决地所在国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决。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此项选择也会得到仲裁机构的尊重和认可。例如,我们上面提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4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的联合国贸法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也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地点作出选择。

    2)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决定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或者仅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机构仲裁解决,或者适用某一特定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仲裁地点,则取决于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地国的法律中的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常设机构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同样意味着应当由该特定的仲裁机构负责对该仲裁案件的行政管理。例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同样意味着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行使对该仲裁案件的行政管理。而仲裁地点的确定,则取决于该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

    纵观不同国家的仲裁法和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地点,还是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仲裁地点为仲裁机构所在地。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1988年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仲裁地点和开庭地点应为莫斯科;如果需要,仲裁庭可在另一地点开庭。这就是说,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院规则在莫斯科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则仲裁院所在地伦敦为仲裁本座地,即便仲裁庭依其职权决定在伦敦以外的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会面与合议,此项仲裁仍然应当视为在本座地伦敦进行,仲裁裁决也视为在伦敦作出。1992年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地点在日内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991年仲裁规则第18条(1)款对仲裁地点的规定是:(1)当事各方可就仲裁地点作出选择。如未能选择,仲裁地点为新加坡,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决定在另一个更为适当的地点仲裁。

    第二,仲裁地点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位于不同的国家,也是司空见惯的。许多国际仲裁机构在决定仲裁地点时,从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出发,将仲裁地点确定为方便仲裁程序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地点。例如,美国与哥伦比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就可能将仲裁地点定在墨西哥而不是巴黎,因为墨西哥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很方便。当然,仲裁庭还可以决定在墨西哥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合议,但是仲裁裁决仍然视为在墨西哥作出,而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地巴黎作出。据权威人士披露的资料,该院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的仲裁地点在巴黎。1980至1988年期间,至少有62个国家作为适用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地点。[1] 就近期统计的数字而言,自2002年1月到2003年1月间,该院共受理了593个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126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仲裁地点分布在全世界43个国家和地区。[2] 可见,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该院负责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地点不一定就是该院所在地巴黎,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仲裁地点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则仲裁地点就不在法国,而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的法国以外国家和地区。

     

    (三)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关于仲裁地点的确定

    按照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当事人约定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意味着由该仲裁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仲裁,因此,仲裁地点通常情况下就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地点。当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 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4]

    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同样也存在着争议由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受理而仲裁地点在中国内地以外的情况。据业内人士披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就审结过一个以内地以外地点为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5] 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作出了如下约定:

    13、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需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京贸仲委)。按照该会宣布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4、仲裁地点:仲裁在香港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受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本案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北京贸仲委解决。贸仲委受理了此案,并按当事人的意思在香港进行了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书写明本裁决在香港作出,加盖贸仲委公章后寄给双方当事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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