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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一飞: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一些思考
    作者:林一飞 文章来源:林一飞 更新时间:2008-3-29 17:25:49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通知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这条消息是否可能解读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这个很新的老问题,或者说很老的新问题,将在不久的将来,尘埃落定,而有关围绕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的一切纷争也将事实上沦为历史资料?

    有可能。

    承中国仲裁在线(www.cnarb.com)改版之机,也值中国仲裁协会将成立未成立之际,我想将我自己关于这方面的眼看即将做古的历史资料和观点初步整理一下,一方面是总结,另一方面是寄望它们能够发挥一些余光,毕竟,对于尚在筹备阶段的任何一个机构而言,模糊的道路上,多一点光亮,即便是想像中的,也总是好的。

    一、成立的必要性问题

    记得在此前的一些书和文章里,我都只言片语提到过这个问题。但是,做了一些稍显无奈的旁征博引之后,最后归结为:仲裁法明确规定要设立仲裁协会,除非仲裁法修改,否则当然是需要设立仲裁协会的。而迄今为止,仲裁法的修改尚未正式提上日程。迄仲裁协会成立之日止,不必成立的论调更就将更显幼稚。所以这个问题,我本人是不会再讨论的,顶点将来再版或出版时对有关段落做一修改。

    二、职能问题

    中国仲裁协会应当能够成为中国数以百计的仲裁机构对外的统一代表,是仲裁机构的协调和服务机构,而非中国各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的管理机构。服务或是管理,是仲裁协会设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应当强调仲裁协会的服务职能。具体的职能描述,应当在协会的有关文件中明确。

    三、中国仲裁协会章程

    据了解,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的任务主要是草拟中国仲裁协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依照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那么,集思广益起见,建议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草拟好的协会章程应当事先向所有法定的会员征求意见同,避免出现在成立大会上直接举手表决通过的这种现象。

    四、仲裁规则

    依照中国仲裁法的规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与章程一样,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起草好的规则也应当是集思广益之后的产物。此外还要指出,中国仲裁协会起草的规则,应当是示范性的,并不必然强制性地适用于所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并适用自己的规则。仲裁法在这一点上的模糊,将来需要澄清,否则又是一个争议点。

    五、会员问题

    仲裁法确定的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仲裁委员会。但除此之外,是否可以有其他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如何要求和审查?没有明确。需要章程详加规定。

    、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如上文所述,作为法定会员,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些关系,其中主要有:1、业务关系。仲裁协会由于仅仅是会员组成的机构,与各仲裁机构之间在业务上也不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2、财务关系。仲裁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应当是仲裁费收入,而仲裁协会主要靠会费。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纳。二者在财务上是互相独立的。3、人事关系。仲裁机构应按照自己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仲裁协会对于仲裁机构的人事没有也不应有话语权。但是,反过来,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自己的协会,作为会员组成的机构,各个会员民主集中的意见,将决定协会的人事构成。

     

    想想中国仲裁协会和中国仲裁,发现要想的事和要做的事还挺多。回头看一下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名单:组长为宋大涵,副组长为董松根、卢云华,成员为贾东明、薛春喜、王瑗、于健龙、江平、徐强、高顺龄、陈忠谦、沈四宝。其中不乏仲裁界的专家,也有主要仲裁机构的当家,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想来,他们要想和要做的事,估计也不会少。全国数万名仲裁员、数百仲裁机构和数不清的专家学者都看着他们呢。呵呵。

    文章录入:cnarb01    责任编辑:ef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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