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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对仲裁法实施后我国仲裁制度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同时对我国未来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走向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仲裁法实施 成就 问题 展望
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仲裁法》实践的十年,也是对仲裁法进行检验、探索、不断完善的十年。《仲裁法》实施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取得了哪些成功,还有哪些不足,仲裁制度未来会如何发展,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错误与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成就
《仲裁法》实施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国内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仲裁理论研究逐渐繁荣,仲裁规则相继修订和完善,仲裁实践不断深入,仲裁的外部环境逐渐改善,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一批仲裁机构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仲裁特色、仲裁理念与运作模式,仲裁进入了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一)仲裁法实施十周年以来,有关仲裁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刊物不断增多,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仲裁法》的施行,国内众多仲裁机构的建立和仲裁实践的逐步规范化,为仲裁的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这一阶段的仲裁理论研究呈现出繁荣、兴盛景象。
1.出现了大批仲裁法学教材
影响较大的是谭兵教授编写的《中国仲裁制度研究》一书,199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出版较早的教材,在当时可谓填补了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后仲裁类教材的空白。另一本影响较大的仲裁法学教材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进教授、宋连斌教授编写的《仲裁法学》一书,该书被列为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现已出版了第二版[①])。这本教材共12章,以介绍中国仲裁实践为主[②]。
除专门的仲裁法学教材外,在有些其他法学学科的教材之中也将仲裁作为本学科的相关专门问题予以讲授,以国际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的教材为主[③]。
2.有关仲裁的专著不断出现
仲裁专著的出现和增多,相较于教材来说更能说明中国仲裁理论的发展、成熟程度。《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仲裁研究者们出版了大量的仲裁专著:
(1)国际商事仲裁/涉外仲裁
《仲裁法》实施十年来出版的专著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是最多的。主要有韩德培教授和黄进教授主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事仲裁系列丛书,分别是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国际商事/涉外仲裁的专著[④]。
(2)海事仲裁
海事仲裁类专著主要有: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蔡鸿达主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著《海事仲裁入门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以及戴耀南主编之《船舶海事纠纷仲裁诉讼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等。
(3)比较仲裁法著作与仲裁法译著
《仲裁法》实施之前的比较仲裁法学论著是以翻译前苏联学者的仲裁法学著作为主。[⑤]《仲裁法》实施后出版之有关比较仲裁法的著作则以英美仲裁制度为主。如邓杰著《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英国学者道格拉斯・斯蒂芬著,路晓村、穆怀晶译的《工程合同仲裁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也有介绍香港仲裁制度的,如赵秀文著《香港仲裁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莫石、郑若骅编著,傅宇、刘京编译之《香港仲裁实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等。另一本晚近出版的比较仲裁法的著作是乔欣主编之《比较商事仲裁》一书,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另有许多外国仲裁立法文件译作,如黄道秀翻译的《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但大多数外国仲裁立法文件一般是结集在一些仲裁资料工具书中,或刊载于一些仲裁刊物之中。另外,国内有些出版社也开始尝试出版外国学者的仲裁法学原著,如中信出版社2003年出版之意大利学者莫鲁・鲁比诺――萨马塔诺的《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第二版)等。
(4)仲裁资料类、辞书类以及案例汇编
仲裁资料选编类主要有宋连斌、林一飞编译的《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年出版)、宋连斌、林一飞编译《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出版)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编写的《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出版)等。
辞书类书主要有高菲编译的《仲裁法和惯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魏焕华、洪小眉编著的《英汉汉英民事诉讼(仲裁)分类法律词语三用手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由沈乐平、邹立刚主编之《英汉国际商事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不少词条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对仲裁研究也很有帮助。
仲裁案例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都有案例集出版,如贸仲分三卷出版的贸仲于1995-2002年间作出的裁决书;[⑥]贸仲32卷本、约计3600多万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汇编》,该《汇编》收录了贸仲北京总会及其深圳分会、上海分会自成立以来几乎全部的裁决书文本,以编年体的形式按年度分案件类型出版。海仲也曾将其于1963-1983年、1984-1988年、1989-1992年、1993-1996年、1997-2002年间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按年份段选编成卷出版。广州仲裁委员会自2005起也开始定期出版案例集。非仲裁机构编辑出版的案例集,如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1999年曾选编出版的《典型国际经贸仲裁案例评析》,学者赵秀文也主编出版过一本《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5)其他仲裁专著
除上述几类仲裁专著之外,另有许多研究者就仲裁中的某一问题出版了高水准的专著,但不宜归入上述几类。如顾昂然著《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等十几本[⑦]。
3.涌现出了一批高质量的仲裁研究论文
通过中国期刊网的跨库检索(期刊全文、学位论文、报纸全文三个数据库),可以检索出自1995年以来发表的约2000多篇有关仲裁制度的文章。当然这是不完全的统计,仲裁方面的专门刊物几乎都没有录入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另外许多法学学科论丛、年刊中刊载的仲裁研究论文也都不在其中。单凭数量也许不能说明问题,论文质量高才是关键。据笔者初步统计,自1995年以来,发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仲裁与法律》(原《仲裁与法律通讯》)、《中国仲裁》等国内比较知名的刊物上的仲裁类文章也有上百篇之多。还有作者在国外的重要仲裁刊物上发表了不少有影响力的文章。[⑧]除零散发表于各个刊物的论文外,另有一些仲裁文集出版。如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1998年编译出版的《国际商事仲裁文集》,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年3月结集出版的《仲裁文集》等。
4.仲裁专业刊物不断增多
公开出版的仲裁刊物主要有贸仲主办的《仲裁与法律》(原名《仲裁与法律通讯》,2000年起改为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共同主办,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协办的《中国仲裁与司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研究》;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合办的《北京仲裁》;贸仲、海仲主办的《中国涉外仲裁年刊》;海仲上海办事处于2002年创办的《海事仲裁(上海)通讯》;以及由贸仲华南分会韩健、林一飞主编的《商事仲裁法律报告》等。这些刊物兼及仲裁理论与仲裁实务,对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有很大帮助。
除上述几种专门的仲裁刊物外,《中国海商法年刊》、《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等也都刊载有海事仲裁方面的文章和案例评析。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合办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自1998年创刊起就开设有“国际商事仲裁”专栏,刊登仲裁文章;专栏外还刊载一些学者翻译的国外最新仲裁法律文件。
同时不少仲裁委员会还印发了大量内部刊物[⑨]。
(二)重大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频繁,研究成果颇丰
1.有关仲裁的重大科研项目进展顺利
国家科研项目立项,是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的研究力量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有效途径。仲裁法实施十年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科研项目有:
(1)“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2000年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主持人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⑩]
(2)海南大学谭兵教授受司法部委托从事的“仲裁法修改”课题研究,课题成果《中国仲裁制度改革与完善》即将出版;[⑪]
(3)厦门大学齐树洁教授任课题组长,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年);
(4)西南政法大学赵生祥教授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峡两岸商事仲裁制度比较研究”(2001年)等。
行业仲裁方面代表性的课题项目是对外经贸大学沈四宝教授和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主持的“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2003年该项目启动。课题的研究人员认为商事仲裁的特征非常适合于证券纠纷的特点,用商事仲裁解决证券纠纷将会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证券纠纷特点的《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在业内推广使用。[⑫]在我国行业仲裁发展尚不十分兴盛的情势下,这一课题对推进我国行业仲裁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重大学术活动频繁
2004年4月26日,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会上选出了代表着全国96个仲裁委员会、19个法学院校的理事、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刘文杰当选为研究会会长,中国贸促会会长万季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为名誉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文杰指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仲裁事业正在从注重实务、强调推广仲裁、宣传仲裁的同时更向理论研究的方向大步迈进。”[⑬]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作为一个平台,将全国的仲裁机构、科研院校、仲裁从业人员紧密团结起来,必将为中国仲裁理论、实践的发展作出贡献。
2004年5月16-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承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7届ICCA国际仲裁大会”。这是全球最权威的国际仲裁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国际仲裁最高级别会议。本次大会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视野和展望”,为期两天的会议重点研究讨论了中国仲裁与调解问题,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临时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
第17届ICCA国际仲裁大会的后续会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论坛”于2004年5月20日于上海举行。这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委上海分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办。本次论坛主旨是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仲裁界的交流和合作,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和发展问题。
国内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如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分别组队参加了2001年及其后几年的维也纳“维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推动我国高校法学院积极参加“维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也举办了几届“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吸引了国内众多高校积极参加。这些活动无疑有助于中国国内涉外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中国仲裁界的另一盛事是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被推荐为2004年雅典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 (CAS)仲裁员,前往雅典参与仲裁雅典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这是我国学者的巨大荣耀,也说明我国仲裁也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三)关于仲裁制度完善问题的讨论日渐深入
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研究者们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探讨,形成了一些研究热点和重点。以下就其中重要者予以简要说明。
1.《仲裁法》的修改问题
《仲裁法》是一部前瞻性很强的法律,也是在实践较少的情况下制订出来的法律,从《仲裁法》诞生的一刻起,围绕仲裁法修改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提出了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名列其中。
在学术成果方面,主要有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刊载的宋连斌和赵健博士合作的《关于修改1994年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该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仲裁立法的实践,而后综合评价了现行《仲裁法》,最后提出了仲裁范围、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撤销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以及仲裁收费等几个方面的具体修改建议。[⑭]此外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斐弘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的《修改<仲裁法>论纲―以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为框架的架构》一文,分修改《仲裁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制度三个层面进行论述,认为应对《仲裁法》之仲裁协议、仲裁员责任制度、仲裁保全、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与司法监督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六个方面进行修改,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⑮]郭文波的《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一文也认为现行仲裁法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并就此论述了自己的改进意见。[⑯]李斌登载于中国仲裁网“仲裁法修改”专栏的《<仲裁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则着重讨论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关系两大问题,认为未来之《仲裁法》应“赋予仲裁庭更大的权力,同时相应的缩小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实质问题决定的影响面,可以仅保留仲裁委对裁决形式上的审查权,而对实体裁决则不能改变。”[⑰]
此外,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黄进教授和宋连斌教授则在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⑱]该“建议修改稿”也是黄进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重大项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
2.仲裁员制度改革问题
有关仲裁员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员的道德操守、仲裁员责任制度、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宋连斌教授发表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的文章《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是其中较为全面地论述该问题的一篇。该文作者通过回顾中国仲裁员制度之演进,并对中外仲裁员资格条件进行了比较,从中归纳出中国仲裁员制度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最后提出了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的七点建议:变强制名册制为推荐名册制;改革仲裁收费制度;明确仲裁机构的管理功能;加大仲裁庭权力;完善仲裁员道德准则;加强仲裁员培训;确立追究仲裁责任的机制[⑲]。
其他论述仲裁员制度的文章主要有:徐前权《论仲裁员》,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2期;宋连斌《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年10月7日《人民法院报》;王国锋《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反思与整合》,《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唐云峰关于仲裁员制度的系列文章:《浅析仲裁民事责任》[⑳]、《论仲裁员制度的相关问题》[21]以及《中国仲裁责任制度的检讨与重构》[22]。
3.关于仲裁第三人问题
我国《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但在我国《仲裁法》中应不应该加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该问题的作者们却有迥然不同的看法。
支持者大多认为“对于正在进行的仲裁来说,程序之外存在着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情况也并非少数,但由于仲裁法没有规定,这部分人就被拒之于仲裁门外。对此,他们不得不选择另外的如起诉等救济手段。这样,既会浪费社会资源,又可能产生不同解决纠纷机构之间的职责冲突与协调等问题。这应该不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23]“在理论上,法院或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是必要和可行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跨国多方当事人争议日渐频繁的今天,非常有必要反思我国现行仲裁制度是否能应对商业实践中的多方当事人争议”。[24]并提出诸如“仲裁的契约性理论并不排斥仲裁第三人的存在”、“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可以避免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及国外已有立法实践等论证仲裁第三人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和实践依据。[25]并有学者将仲裁第三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仲裁庭追加”和“合并仲裁”两种情况讨论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条件和程序。[26]
[①]第二版由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修订,2002年6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这一时期出版的其他仲裁法学教材有:国际商事仲裁类教材则有主要有王天红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姜宪明、李乾贵主编《中国仲裁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朱志国主编《中国仲裁基础》,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单国军主编《中国仲裁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版;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肖永平著《中国仲裁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李汉昌主编《仲裁与民事诉讼》,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车丕照著《仲裁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刘秀凤、刘芝祥著《商事仲裁与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江合宁、王斐弘著《现代仲裁法论》,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陈桂明著《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常英主编《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程德均主编:《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杨树明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圣敬主编《国际经贸仲裁法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张建华著《仲裁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刘敏、陈爱武著《现代仲裁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第二版;宋连斌主编:《仲裁理论与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若干本。
[③]如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郑远民等著《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出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史学瀛主编《国际商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已有第二版);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2001年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等。
[④]其他此类专著还有:胡充寒《国际商务仲裁与诉讼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单海玲、李宪普著《国际商事法律冲突与仲裁》,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特别述及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强制执行: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e in the P.R.China》,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张艾清著《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秀文著《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石育斌著《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汪祖兴著《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等十几本。
[⑤]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53年编译出版的前苏联学者兰姆柴泽夫的著作《苏联对外贸易仲裁》;外交学院刘慧珊、张瑞祥翻译前苏联学者明任斯基的著作《苏联海事仲裁》,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出版;王振茹等译、前苏联邦涅尔等人著《苏联仲裁制度》(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等。除此外则有周子亚、李双元等译的《瑞典的仲裁》(瑞典乌尔夫・霍尔姆贝克博士原著,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沈达明、冯大同编著之《瑞典的法律与仲裁》等。
[⑥] 投资争议卷、货物买卖卷、金融、房地产及其他争议卷。
[⑦]另外还有,如:乔世明、刘景一著《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李井杓著《仲裁协议与仲裁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刘想树著《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陈安主编《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生长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乔世明主编《合同仲裁实务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宋朝武著《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王生长著《中国仲裁解决争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潘俊星著《仲裁文化概论》,西安出版社2003年版;董建军等编著《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版;张艳丽主编,熊世忠、李登华副主编的《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有关问题及透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高顺龄主编,熊世忠、刘健勤副主编的《当代中国仲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武汉出版社2004年10月版;青岛仲裁委主编的《仲裁理论与实务》,人民出版社出版;《仲裁法》,知识产权出版社;贵州仲裁委《仲裁法理论与实务》,贵州出版社出版;康明著《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等十几本著作。
[⑧]参见赵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年刊。
[⑨]这些刊物大多是介绍主办者组成机构、受理、裁决案件的数量,有关法规、仲裁规则等,方便当事人了解仲裁机构,以及为仲裁员培训、交流之用。如贸仲《仲裁研究所简报》、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辽宁仲裁学会《仲裁天地》等。
[⑩]参见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网站:http://www.translaws.com,2005年6月查看。
[⑪]参见贸仲华南分会网页:http://www.sccietac.org/cietac/gb/content/content.jsp?id=2680,2005.8.14日查看。
[⑫]参见网页:http://finance.sina.com.cn/y/20030311/0831319084.shtml,2005.8.14日查看。
[⑬]高菲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研究文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页。
[⑭]参见宋连斌、赵健:“关于修改1994年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⑮]参见王斐弘:“修改《仲裁法》论纲―以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为框架的架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⑯]参见网页:http://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1&name=仲裁法修改,2005年8.14日查看。
[⑰]参见网页:http://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96&name=仲裁法修改,2005年8.14日查看。
[⑱]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92页。
[⑲]见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75页。
[⑳]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4,第7卷),法律出版社,第486页。
[21]载《仲裁研究》(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2]载高顺龄主编:《当代中国仲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武汉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16页。
[23]何成兵:“论仲裁第三人”,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52页。
[24]郭玉军:“论仲裁第三人”,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第44页。
[25]参见何成兵:“论仲裁第三人”,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53页;刘传慕:“对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分析”,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九期,第27页;夏蔚:“仲裁第三人研究”,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五期,第34页。
[26]屈广清、周清华、吴莉婧:“论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第11卷;夏蔚:“仲裁第三人研究”,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