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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条款评述
    作者:赵 健 文章来源:赵 健 更新时间:2011-1-8 15:33:31

       

    200676,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39届会议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审议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第7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17条“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及第35条第2款的修改案文,增设了第2条第2款“国际渊源与一般原则”,从而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创造性地授予仲裁庭作出初步命令(preliminary order)的权力,赋予仲裁庭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及域外执行的效力。这标志着联合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对各国仲裁立法、理论研究与仲裁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重点讨论、分析《示范法》的有关修订条款,然后就其对中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影响作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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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条款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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